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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规范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

    发布时间:2024-07-12 07:45 阅读量:6056

    日前,省林草局出台《规范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强化保护执法监管,促进全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健康发展。

    《通知》明确,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辽宁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附录II物种。人工繁育“三有”野生动物实行备案制度。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查从业主体、野生动物种源来源、人工繁育场所及设施设备、从业人员、防逃逸、防疫等事项。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督监管。对发现违法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场所设施、饲养护理等问题突出的,责令从业机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对存在违法杀害、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协调配合立案侦查。

    (辽宁日报记者 刘璐)

    【编辑:黄简一】

    【审核:王同文】